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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来源:
遂宁市发展改革委
栏目: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1-28
阅读:
次
根据我市招投标治理推进会(第五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我委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文稿质量,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招投标管理科。
地 址:市商务环岛中心7306室
联系人:左娟
联系电话:2988118
2019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全面推行多种招标方式。招标人是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招标人,鼓励经核准后自行招标。开展委托招标的,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总投资1000万以下(含)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以下(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总投资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遂府办〔2018〕23号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全面压实招标文件编制责任。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结合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相关文件精神,严禁在资格审查、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资质业绩、奖励奖项、保证金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为由,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特殊条款。招标人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单位的异议,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
(三)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报告制度。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评标工作、异议处理等情况书面报行政监督部门。合同履约阶段发现施工单位有项目班子成员人证不一致、履职不到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凡发现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严肃责任追究。
(四)全面推行异地远程评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面启用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建立异地远程评标机制,逐步实现异地远程评标常态化。
(五)全面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审。招标人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派评标代表,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抽取过程。评标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相关经济、技术要求,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担任评标代表。
(六)全面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完善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关制度,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管理,规范报批手续。招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开展标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和管理台账等。中标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变更理由,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将变更后的人员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尽职履责,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
(七)修订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中、省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基础上,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牵头结合我市实际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评分权重,约束招标人自由裁量权。
(八)规范和下放行政监管权限。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不含),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开评标现场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管理,收到涉及招标人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异议或投诉,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处置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
(九)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落实,建立全市招标投标大数据库。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从项目审批、代理机构比选、招标文件备案发布、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异议和投诉处理、建设单位项目班子成员、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等信息全过程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通过大数据手段,加强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管控。
(十)全面推行标后监督检查常态化。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执法职责,建立工程项目执法巡查机制,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采取"五不三直"方式,深入项目一线,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结论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形成台账,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一)全面落实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建立失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监督部门在利用上级部门统一管理的平台对投标企业失信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和处罚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遂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曝光台"、全市招标投标大数据库等平台进行公示,切实限制失信企业市场准入,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咨询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区、市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人选,组建招标投标活动咨询委员会。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处理投诉等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监督,严肃执纪问责
(十三)建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标人的权责范围,形成线索互移,信息共享、有效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四)严肃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案件问题线索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长期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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