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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征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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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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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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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草拟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依据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委。

邮箱:4292850@QQ.com

附件:《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 〕65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23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前期试点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全流程电子化,因情况特殊不宜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使用电子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总投资在2000万人民币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或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应当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可以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对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醒目标注。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投标活动和结果负总责,应当按照《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实做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在招标前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第六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和补遗等,应当按照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方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编制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及单价、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单价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设置不同所有制、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违规条件。

第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按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但不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经财政评审的控制价。经财政评审的控制价,其中可竞争费用的部分下浮一定比例后,加上不可竞争费用,即为项目发包价和承包合同总价。可竞争费用部分,房屋建筑工程下浮率区间5%-8%,市政工程下浮率区间5%-9%,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下浮率区间7%-10%,水利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浮5%;交通工程下浮7%。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价按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下浮20%。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价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遂府办发〔2019〕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谨慎决策。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按规定提出,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递交经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现场招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等级、企业证照、主要人员资格、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承诺书等资料。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少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抽取数量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未超过30个(含30个)的,所有投标人进入符合性评审。投标人超过30个的,现场随机抽取30个投标人进入符合性评审。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符合性评审一律采用合格法,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由招标人当场公示。对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要说明原因。如果进入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低于3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束后,招标人自行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确定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并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所采用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一)自行择优。

招标人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5个的投标人进入择优环节,通过票决、集体研究等形式,根据其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资料,自行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组织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答辩方式进行择优的项目,招标人应对答辩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

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5个合格的投标人进入择优环节,但不进行排序。招标人可以通过票决、集体研究等形式,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自行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选择自行择优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择优的方式、标准、程序等内容,不得在择优环节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在择优环节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依法依规创新择优办法。择优的方式、标准、程序等内容在挂网期间不接受潜在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挂网期间对该部分内容依法重点开展事中监督。

(二)随机抽取。

按照《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遂发改发〔2020〕140号)的规定和办法,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直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现场监督人员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抽取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场公布结果。

投标人对抽取过程有异议的,应在抽取结果公布后30分钟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评标报告和抽取(择优)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最后1天应为工作日)。

投标人对评标报告和抽取(择优)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依法回复。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并经公示无异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选择自行择优的项目,招标人择优环节的相关资料,例如择优方案、各类人员签到表、打分资料、汇总表册、音像资料等,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随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起书面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较差的中标人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合同履约评价一般应围绕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文明施工、总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合同造价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合同履约评价细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无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进行招标,招标人均应对整个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过程的指导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评定分离机制全过程监管,并对围标串标、随意变更、重大漏项、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插手干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问题,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的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行政监督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启动招投标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或提交招投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在执行过程中若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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