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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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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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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市、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组织编制了《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积极献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邮寄通信地址:遂宁市东升路7号环岛商务中心7407室固定资产投资科,邮政编码:629000。
电子邮件地址:1668197299@qq.com,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附件:1.《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市、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对政府投资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优化、完善各级政府(包含市直园区管委会,下同)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投资限额(以市、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为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项目业主确定、代建等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其中,拟采用EPC建设模式的项目必须达到财评深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会议确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代建部门应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开展代建工作。
第十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
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环节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六条 按规定管理权限,属于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再按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和批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项目单位要严格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或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中期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中期调整方案,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和市、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市、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等,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按照市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联系,并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行业政策规定,自行组织相关领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审计、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主要内容来源于遂府办函〔2022〕5号)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加强对合同签定后的履约管理,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及时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管理过程中有《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管控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事项,按照市、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遂府发〔2019〕9号文)同时废止。
已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遂府发〔2022〕£号文)和《遂宁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遂委办发〔2021〕11号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变更、调整等)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规定;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
(三)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尾项目、续建项目;
(四)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每年9月30日前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审批,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三章 安排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重点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其他可用于建设的政府性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收尾项目、续建项目还应包括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等情况;
(三)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至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政府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编制次年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管和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务必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同时,配合属地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统计入库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十七条 为推进项目及时开工和顺利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18〕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遂府发〔2022〕£号文)和《遂宁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遂委办发〔2021〕11号文)相关规定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变更和项目名称变更办理程序
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等原因变更项目单位的,因建设内容或建设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意见变更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能评等),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已争取到中央、省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国家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
二、项目延期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影响项目延期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延期申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再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延期手续。
三、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调整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可以进行概算调整,但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对项目概算进行多次调整的,其调整额度实行累计计算,并履行对应审批程序。对确需推进的项目,必须先报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书面同意后,再履行报批程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
(一)调整额度在批准概算10%以内(不含)或100万元以内(不含)的项目。
1.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报市政府。
2.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送审。
3.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水保、能评等)。
4.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二)调整额度在批准概算10%以上(含)或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1.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和初审意见等)报市政府。
2.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示意见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示意见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调整建议。
3.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调整建议,并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专题会议意见形成调整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示。
4.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新增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新增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政府市长审定;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水保、能评等)。
6.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有关部门是指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相关部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审批程序按《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超出投资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投资概算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对调整后没有超出投资概算、但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再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送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000万元(含)以上的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变更金额在批复投资概算限额内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作为使用暂列金及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主要内容来源于遂委办发〔2021〕11号文)
(二)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批复投资概算限额内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作为使用暂列金及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主要内容来源于遂委办发〔2021〕11号文)
(三)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投资概算限额且符合概算调整范畴的,严格按照本办理程序第三条执行。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调整办理程序
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确需增加估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再按照《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六、《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遂府办发〔2019〕22号文)同时废止。
七、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投资任务的项目参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理程序自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理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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