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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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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遂宁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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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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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遂宁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起止日期:2020-06-29 至 2020-07-09

    为规范我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落实好上级各项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请各粮食行业项目实施单位在7月9日前就《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敬海峡;电话:2988196;QQ:524684927@qq.Com。

遂宁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规范我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好上级各项扶持政策,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49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粮油仓储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智能化升级、改造、建设,粮油产业发展,粮油质检体系建设,粮油供应特定事项及粮油应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当年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使用。一是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符合专项资金下达文件要求的领域。二是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 优先保障民生类和和省、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方案的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遂宁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设立的粮油企业(含粮油专业合作社,下同)、粮油质检机构和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国有粮油仓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智能化升级、改造和新建;

(二)开展粮油质量监管、销售(配送)及展示等“放心粮油”建设项目;

(三)以检验仪器设备为主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四)以“小粮仓”为主要内容的农户科学储粮项目;

(五)以粮食烘干、清理和储存为重点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粮食产业(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七)市内粮油企业开展粮油加工、设备升级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八)粮油军供等特定事项;

(九)突发重、特大粮食安全的应急事项;

(十)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专项补助适用于切块下达资金分配,指对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50%。

(二)以奖代补。指对当年已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和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30%。

(三)贷款贴息。指对粮油收购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补助。贴息计算期限一年,贴息资金比例不超过当年贷款利息的50%。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进度安排、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竣工验收时间及方式。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设计文件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内容、标准和建设规模,严防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降低建设标准。

项目需要调整实施主体的,须报原实施方案批复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需要调整建设地址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

调整投资金额和建设内容为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超过10%(含10%)的,须报原实施方案批复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方案。

第十条  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内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及中标单位、监理单位、纪检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按规定计取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中省专项资金明确了用途的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严格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审计与验收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项目须进行审计;以奖代补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可以不进行审计,但财务资料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专项补助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须将整理归档后的软件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申请审计。审计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综合验收时,软件资料须装订成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请示;

(二)业主单位的项目自验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设的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七)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图片资料;

(八)项目建设财务资料;

(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由发改部门组织对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的前期资料、项目建设过程资料、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发改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拨付资金到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业务科室审核资料→分管项目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拨付资金到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建设进度拨款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党组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材料、资金支付证明(开工前拨付可不提供)。

项目验收拨款(含以奖代补)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党组会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资金支付证明。

贷款贴息项目拨款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银行贷款协议、利息清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党组会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比例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款;以奖代补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在贷款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拨付。

(一)专项资金拨付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招投标程序(或者比选)结束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拨付比例为应拨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60%,再拨付应拨资金的30%;工程通过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应拨资金的37%;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拨付应拨资金的3%。

设备采购类:设备安装、调试符合要求后,拨付设备类应拨资金的80%;通过审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应拨资金的17%;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拨付应拨资金的3%。

(二)一次性全额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不留项目质保金。

第七章 资金监督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进度进行拨款,不得超拨和挪着他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凡是与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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