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止日期:2020-06-29 至 2020-07-09
为规范我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落实好上级各项扶
遂宁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规范我市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好上级各项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行业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粮油仓储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智能化升级、改造、建设,粮油产业发展,粮油质检体系建设,粮油供应特定事项及粮油应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当年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使用。一是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符合专项资金下达文件要求的领域。二是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 优先保障民生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方案的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遂宁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设立的粮油企业(含粮油专业合作社,下同)、粮油质检机构和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国有粮油仓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智能化升级、改造和新建;
(二)开展粮油质量监管、销售(配送)及展示等“放心粮油”建设项目;
(三)以检验仪器设备为主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四)以“小粮仓”为主要内容的农户科学储粮项目;
(五)以粮食烘干、清理和储存为重点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粮食产业(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七)市内粮油企业开展粮油加工、设备升级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八)粮油军供等特定事项;
(九)突发重、特大粮食安全的应急事项;
(十)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专项补助适用于切块下达资金分配,指对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50%。
(二)以奖代补。指对当年已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和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30%。
(三)贷款贴息。指对粮油收购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补助。贴息计算期限一年,贴息资金比例不超过当年贷款利息的50%。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设计文件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内容、标准和建设规模,严防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降低建设标准。
项目需要调整实施主体的,须报原实施方案批复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需要调整建设地址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
调整投资金额和建设内容为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超过10%(含10%)的,须报原实施方案批复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方案。
第十条 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内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及中标单位、监理单位、纪检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按规定计取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中省专项资金明确了用途的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严格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审计与验收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项目须进行审计;以奖代补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可以不进行审计,但财务资料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专项补助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须将整理归档后的软件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申请审计。审计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综合验收时,软件资料须装订成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请示;
(二)业主单位的项目自验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设的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五)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七)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图片资料;
(八)项目建设财务资料;
(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由发改部门组织对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的前期资料、项目建设过程资料、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发改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拨付资金到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业务科室审核资料→分管项目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拨付资金到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建设进度拨款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党组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材料、资金支付证明(开工前拨付可不提供)。
项目验收拨款(含以奖代补)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党组会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资金支付证明。
贷款贴息项目拨款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银行贷款协议、利息清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党组会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比例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款;以奖代补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在贷款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拨付。
(一)专项资金拨付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招投标程序(或者比选)结束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拨付比例为应拨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60%,再拨付应拨资金的30%;工程通过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应拨资金的37%;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拨付应拨资金的3%。
设备采购类:设备安装、调试符合要求后,拨付设备类应拨资金的80%;通过审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应拨资金的17%;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拨付应拨资金的3%。
(二)一次性全额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不留项目质保金。
第七章 资金监督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进度进行拨款,不得超拨和挪着他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凡是与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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