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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限:
截止:2020-03-14
征集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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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根据市政府七届五十四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我委牵头草拟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文稿质量,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3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管理科。
地址:环岛商务中心7306室
联系人:左娟
联系电话:2988118
联系邮箱:517486989@qq.com
2020年2月12日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遂宁市水利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
现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秩序,健全跨部门招标投标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是以四川省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全国范围内存在被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为基础,对情节严重的招投标领域失信行为主体、从业人员实施惩戒,严格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参与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前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列入我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的。
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
2.参与招投标的各方,违规以他人名义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
9.参与招标评标专家受托私下与投标人串通,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项目再次分包的;
11.招标代理机构
12.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各方有行贿、受贿违法行为的;
13.招投标活动参与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恶意投诉、举报和信访的;
14.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违规获取他人商业机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5.招投标双方作出承诺意思表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16.招标人、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更招标采购文件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17.拒不履行合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18.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
19.存在其它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制度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情形。本条所列的失信行为,在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由发现失信行为的单位收集证据,提交到同级具有相应行政处罚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失信信息,按“谁主管、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失信黑名单信息发布,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系统的失信信息进行审核,对是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认定,并出具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之前,项目所属地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地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项目所属地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失信单位或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失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证件类
(二)失信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失信行为类
(三)处罚机关信息,包括处罚机关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失信黑名单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信用遂宁等媒体公布。
第九条、失信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下列文书确定的有效期: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记录失信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十条 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拒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的,或在失信黑名单公示期限无限期。
第十一条 依法限制失信黑名单公示期内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参与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后、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建档,妥善管理,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2年。
2020年 月 日
附件
严重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认定机关:
失信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证件类
严重失信不良行:
公示期:
年 月 日
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认定机关:
失信人员名称:
证件类
严重失信不良行:
公示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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