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62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体育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8日
联系方式: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电话:0825—2311597;电子邮箱:195031255@qq.com;
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0825—2280910;电子邮箱:2107656857@qq.com
附件:《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62号)等要求,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
二、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为:
班型 | 课程时长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10人以下 | 45分钟 | 35元/课时人次 | 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
10-35人 | 25元/课时人次 | ||
35人以上 | 20元/课时人次 |
(二)各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45分钟为标准课程时长,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三)培训机构仅限于工作日内开展培训业务,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占用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家长开具正式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强化收费公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应采取集中公示方式,将属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收费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依职责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积极会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重复收费,采取扩大收费范围或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间如遇国、省重大政策,从其规定。
五、其它事项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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