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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负面 行为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11-06 09: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负面

行为清单》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贯彻落实我市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中标人服务意识,规范中标人服务行为,按照《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的通知》(遂委办〔202456号)《遂宁市深化标本兼治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指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加强宣传解读,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二、适时动态调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发现的其他负面行为搜集汇总并适时更新。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招标人要强化结果运用,作为选取、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14

(联系人:罗治国;联系方式:0825-2988118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一、施工单位负面行为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六)中标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以配合;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七)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八)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中标人;

(十)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职业活动的;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十一)不配合办理开工、质量监督等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手续;

(十二)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通知不及时响应;

(十三)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

(十四)项目经理的任命(含变更)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项目经理未按合同规定到岗履职(含参加工程验收);或者安排任职项目数量已达到规定限额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任职;

(十五)项目组织机构中的其他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岗履职;或者未经批准更换;

(十六)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延误进度计划的关键点;

(十七)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资料未能及时归档;工程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不真实;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的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十八)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十九)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办理相关验收,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整理工程档案或不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二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设计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设计单位负面行为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六)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七)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八)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九)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提交设计成果;

(十)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项目建议书;

(十一)未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意见编制施工图,出现漏项或者违背科学经济合理设计原则,造成变更或者工期延误;

(十二)未按照投标文件或设计合同的规定派出设计代表配合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

(十三)施工图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十四)未配合竣工图编制或参加相关验收工作或验收时未及时提交工作总结;

(十五)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设计人员;

(十六)未按要求派设计代表参加工作会议;

(十七)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和独立费等)变化导致工程概算变化超过规定要求而需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八)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项目不能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十九)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理性设计导致投资浪费、设计变更、施工协调工作量增加或者工期延误;

(二十)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二十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设计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勘察单位负面行为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六)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七)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八)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九)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勘察人员;

(十)在施工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因该项目而召开的各种会议;

(十一)项目出现变更时,不在合同规定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勘察内容;

(十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勘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

四、监理单位负面行为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六)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七)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八)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九)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未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的;

(十)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的(一般一周一次),监理例会总监未参与且未事先向建设单位请假的;

(十一)监理单位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

(十二)出现监理单位履职不严的情形,如:监理日志过于简单、与实际施工过程不符、或无监理人员签字的;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未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施工单位收到监理通知未及时整改,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

(十三)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代理机构负面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七)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八)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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