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助力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水电气费政策
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水电气结算前5日,向所在地水电气供应企业提交当月水电气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双方在当月费用结算日前签订费用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三、认定要求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认定。各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在提交缓交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自身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配合有关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协调,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