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复函》(川发改价格〔2015〕78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函〔2015〕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