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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心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7-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将纤维化无创诊断等项目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对你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试行情况进行了审核,新增收费项目运行平稳。经研究,现将你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在开展超声诊断仪肝纤维化无创诊断、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脱氧核糖(DNA)检测、胃蛋白酶原-Ⅰ、胃蛋白酶原-Ⅱ等五项诊断或检测时,按核定的标准收费。编码分别为310905024250403082270700003250404027250404028。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属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其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新农合和医保报销范围。

    三、本批复自2015721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遂宁市中心医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721

     

     

     

     

     

     

     

     

     

     

     

     

     

     

    附件

    遂宁市中心医院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编码

    名称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标准()

    310905024

    超声诊断仪肝纤

    维化无创诊断

    /

    /

    140.00

    250403082

    丙型肝炎核心

    抗原检测

    /

    /

    60.00

    270700003

    脱氧核糖核酸

    DNA)测序

    /

    280.00

    250404027

    胃蛋白酶原-

    /

    60.00

    250404028

    胃蛋白酶原-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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