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咨询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咨询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现状,推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咨询委员会的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是由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监督、管理经验的人员所组成的政府招标投标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挥智囊团作用,提供优化方案,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全面规范。咨询委员会接受市委市政府安排,或受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承担:
(一)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法规、办法、意见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为全市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三)为全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行政复议、争议、疑难问题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为咨询委员会的牵头管理机构,市级各行政监督部门配合,负责接受专家的推荐和申请、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专家的选任和入库登记手续;
(三)建立专家档案,对专家资格组织定期审核;
(四)对咨询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程序监督;
(五)整理、归档、保管相关咨询结论。对涉密资料按《保密法》及相关要求执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 专家的选任和管理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具有与工程咨询相关的实践经验;或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造价咨询、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自然资源、农业工程、信息化工程、建筑经济等领域的工作人员。
(二)能够科学、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语言表达和文字材料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咨询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咨询任务;
(四)在以往工作中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已过影响期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国有企业(含市级、各区县、园区)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推荐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审定后,确定专家人选。
专家所在单位应将专家的咨询贡献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视情节通报所在单位,给予专家资格除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和科学态度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泄露相关利害信息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偏离咨询原则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工作的;
(六)其它被认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以咨询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的。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及个人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如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咨询活动,或所在单位认为不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或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之情形,可按程序审定后中止专家资格。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可增补专家。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安排,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开展咨询活动。
咨询委员会按照一次委托一次抽取的方式开展咨询活动,每次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名专家组成咨询小组开展咨询工作。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咨询,可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增补专家。
咨询专家的抽取应在申请部门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经申请部门审核确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递补抽取或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专家有主动回避情形的;
(二)专家在咨询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三)已抽取的专家因故未能参加咨询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咨询任务。
第十二条 专家参加咨询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咨询工作:
(一)咨询项目业主及招标人所在单位的人员;
(二)咨询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所属人员;
(三)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咨询项目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活动;已完成咨询活动的,判定其咨询结果无效,视情况重新组织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咨询活动,应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咨询活动的,须及时报告,在申请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递补专家。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参加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专家的咨询工作实施程序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专家违反工作纪律的,应终止该专家的咨询工作,另行抽取专家或重新组织咨询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应为咨询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提供与该次咨询有关的全面、真实、客观的资料和情况。
咨询小组自行推选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依法独立完成咨询工作。咨询小组每位专家都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在咨询结论中予以保留。咨询结论应形成书面意见,咨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交申请咨询部门,并同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存档后完成该次咨询工作。
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咨询工作;对咨询工作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咨询小组完成工作后,参照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组织及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支付咨询费用。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会的咨询结论,仅作为申请部门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不承担任何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