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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6-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转发你们。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同意,对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后有关电价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3年8月抄见电量起,全市各类用电的用电类别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规定的用电类别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除执行“一户一表”城乡居民阶梯式电价的居民用户外,其余用电户均按合表居民电价执行。各县电力公司在未实行居民阶梯式电价前,属于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用电户均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居民生活合表电价执行。

    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仍按现行电价执行外,其余用电户均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四、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前,各用电户均按现行电价执行。各县电力公司要加快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及普通工业和商业三类用电的同价工作,为逐步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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