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各相关部门:
为了深化全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系统治理,完善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标人移送问题线索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具有监督检查职能职责和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
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标人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投标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三、招标人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置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形成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公安机关。
五、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咨询。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后,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协助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应当予以协助。
六、行政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应当出具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同时提供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认定报告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问题线索的行政监督部门。
八、对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九、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作出后七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办案件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以及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出具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提供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相关证据等材料。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线索移送、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延误报送、以罚代刑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标人要加强联系,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