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