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项目审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来源: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3-02-2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类型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要件

 

办结时限

 

备注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两个环节。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议书13份,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 项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

3. 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4. 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并附以下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1. 区县的转报项目,应附区县转报项目审批的请示及企业的项目业主请示;

2.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 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

6. 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批复;

7.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8.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9.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承诺。

 

(一)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材料齐全并正式受理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议书的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二)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材料齐全并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所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

审批机关在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时,需要征求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机关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撤销批复文件,并通知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

办理流程见附图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5(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6份)并附电子文档(区县转报的项目,应附转报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和企业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2. 拟建项目情况;

3. 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4. 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5.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评价;

7. 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二)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1. 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

2.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7.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8. 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批复;

9.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10.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11.银行出具的20%-40%的资本金证明。

12. 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核准申请报告及相关表格

 

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材料齐全并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核准机关在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为2,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遂宁市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核准文件,并通知财政、建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

办理流程见附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遂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15份,并附电子文档。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 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 环境影响评价;

5. 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6. 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1.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银行出具的20%-40%的资本金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3.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7. 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批复;

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9.维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10. 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核准申请报告及相关表格。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亿美元以下(不含)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于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在资料齐备并受理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应在材料齐全并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申请机关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遂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有权撤销核准文件,并通知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

办理流程见附图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申请项目节能审查的书面请示(该请示应为项目业主单位正式文件,13份)报遂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

申请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含机构类型、单位成立时间、地点、规模、经营范围及运营状况等)。

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投资管理类别、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包括年综合消费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报送申请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节能评估文件、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13份)或节能登记表

注:节能登记表应18份附电子版,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书1本、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书节能篇章的复印件8份并加盖公章

2. 填写《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系统设置的登记表格(13份及电子版,登记表中只需填报项目建成投产后“运行期”年综合能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依据;
2项目概况;
3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5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6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注: (1)电力大于100万千瓦时,需进行“能耗说明”,即说明项目建成后营运期间,所有能耗设施设备的年能耗情况。例如:每一类设施设备的数量、功率,日使用时间、年使用时间、年总耗能量,折标系数,折合标准煤消费量。2份,加盖公章。

同理,其他类能耗过高或接近上限值时也要有“能耗说明”。

2)年综合能耗1——4万吨标准煤的项目,必须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确保该地区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承诺函。

3)年综合能耗在4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附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确保该地区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承诺函。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节能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资质或综合甲级的机构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以编制

节能登记表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自行填写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备案。

办理流程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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