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职业技术学校:
你校《关于停车场收费的请示》(遂职行〔2016〕1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规定,同意你校在校内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遂宁市职业技术学校。
二、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车:小车(18座及以下)每次3元,超过4小时(含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天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大车(18座以上)每次5元,超过4小时(含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天24小时内不超过18元。
(二)长期停车:各类大小型汽车包月、包年停车收费标准,由双方在不超过8元/天内协商议定。
三、收费范围
除军车、警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收取停车费。
四、收费规定
(一)对停放时间未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你校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固定或流动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进行收费,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五、执行时间
此批复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