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为有效监管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文件要求,同时也借鉴深圳市经验,我委在已有的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基础上,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印发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招投标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和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在推动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4个部分,共十六条。
第一部为总则综述,总体概述招标投标活动后评估工作的意义、原则、评估主体和适用项目范围,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部分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评估的职责分工,评估的具体方式,促进评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三部分为后评估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规定了评估的程序、具体的指标标准和依据,尤其是明确了部分“一票否决”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评估行为的规范,强化约束。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明确对评价结果的运用,强调各方主体的配合,强化评估工作的保障。
三、主要特点
一是促进落实监督部门监管责任。《实施细则》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对部分重点项目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进行细化评估,有利于促进监督部门准确、
二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环节全覆盖。《实施细则》以评估工作为抓手,对招投标活动的各项标准要求进行了强化细化,覆盖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以55个评估指标细化了各方责任要求,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覆盖。
三是切实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以评价工作为抓手,倒逼招标人压实主体责任,研究学习相应的招投标政策规范,提高招投标活动管理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