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 宁 市 民 政 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发改〔2018〕199号
关于加大城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用水
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的通知
船山区、安居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园区发改局、民政事务局、财政局,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四川美宁实业集团兰林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大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群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发改委和市政府相
关要求,现就市城区水、电企业供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对象等自来
水、电力价格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及范围
凡遂宁市城区、船山区、安居区由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来水:市城区城市供水企业辖区内,包括“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每户每月享受免费3立方米用水基数(含3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二)电力:明星电力公司供区内的“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每户每月享受免费15度生活照明用电基数。
二、减免办法
为保证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自来水: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7年7月1 日至2019年2月29日止,继续实行“先征后返”。由市城区供水企业根据民政部门提供当年需执行免费用水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名单,一次性将免费用水(含污水处理费)金额转入船山区、安居区民政局和园区民政事务局,由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给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人员。供水企业预先垫付免费污水处理费,按程序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结算。第二阶段从2019年3月1日起,实行“即征即返”。由市城区供水企业根据民政部门提供当年需执行免费用水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名单,组织开展本公司供水区域内用水客户的甄别和确认工作,建立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免费用水明细台账,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信息进行录入,实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当月缴费当月抵扣。
“一户一表”用户由各供水企业按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含3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不到3立方米按实减免,超过3立方米以上的水量按实计收);合表用户由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到各收费网点办理减免手续后,各供水企业在总表中扣减每户每月3立方米用水量,再由物业公司或代收费人员在抄收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水费时予以减免。
(二)电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523号)精神,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每月每户享受免费15度生活照明用电基数。免费金额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计算。
1.对月用电量超过15度电(含15度电)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实行当月“即征即返”。由用户持本人身份证到明星电力公司各收费网点办理,明星公司在对用电客户身份甄别和确认后,在用户缴费时按实际用电量一次性扣减。
2.对月用电量低于15度电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明星电力公司扣除船山区、安居区、三园区财政支出部分后,按实际用电量执行免费用电基数政策。
3.对合表用户由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持本人身份
证到明星电力公司各收费网点办理减免手续后,明星公司在物业公司或代收费人员总表中予以扣减,再由物业公司或代收费人员在抄收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电费时予以减免。
4.根据2012年市政府六届十一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每户每月免15度用电基数,其中船山区、安居区政府和园区财政补贴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每月每户5度电费,计每户每年40元,由各区财政根据明星电力公司提供的具体减免人员明细进行结算。
三、优惠申报
(一)认定合格条件。认定合格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各水、电企业供区范围内的用户。
2.申报期间属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需执行免费用水用电基数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名单。
(二)申报认定办法。采用水、电企业自主认定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1.自主认定:由水、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名单中的信息与居民在各水、电企业的用户信息进行比对,凡在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三方面完全一致的用户即可通过自主认定并执行水、电优惠政策。水、电企业对自主认定合格者名单进行公告,在客服中心及各公司网站发布,以供查询。
2.用户申报: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当年需执行免费用水用电
基数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人员名单,但由于住址等相关信息不一致造成未通过水、电企业自主认定者,可携相关材料申报办理,各水、电企业受理后,进行现场勘察,资料完整、条件符合者可执行水、电优惠政策。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本人用水用电开户卡号或缴费票据。
3.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需携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证明一份。
4.租赁房屋者须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提供租房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租房证明,以及房屋所有者用水用电开户卡号。
5.用户信息中开户名不属低保对象,而是低保对象的直系亲属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
1.低保户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一个家庭只能申报一具水表、电表执行免费用水用电基数。
2.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各水、电企业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优惠政策家庭名单也随其同步调整。对不合格者由各水、电企业自动终止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优惠政策,并说明原因。
四、有关要求
(一)对年老体弱、智力障碍及身有残疾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可由亲属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办理,各单位不得拒绝办理。
(二)各相关水、电企业要在各收费网点做好优惠政策公示工作,最大限度简化办理流程,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办理减免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三)对不认真落实和执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各县发改、民政和财政部门参照上述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用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
抄送:市政府办,各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