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