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发改发〔2021〕51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局,遂宁高新区科创经发局,
委内相关科室(局、中心、站):
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发展改革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市发展改革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遂府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证明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办理要件中的“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事项(附件1),已纳入《遂宁市证明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打造优质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推动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部门。
三、工作原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我委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以及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后,我委不再收取有关证明文件,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四、适用对象
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方为市发展改革委,承诺方为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事项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事项材料;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或曾作出过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其行使权力。
若审批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或不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具体办理流程
(一)业务科室应及时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并在申请人提交事项申请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
(三)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申请人,业务科室受理人员应当场利用线上平台核查申请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且申请人承诺满足办理条件,当场签订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对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业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后,提交到承办业务科室。
(四)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资料后,应及时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申请人,或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按一般程序办理。
六、事中事后核查
对实行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受理人员应根据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单位内部核查、多部门行业协同协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在办理时限内,经事中核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立即中止审批程序;
(二)经事后核查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证明事项,应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协同核查或现场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期,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制作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五)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承办业务科室应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七、失信惩戒
承办业务科室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因虚假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列入“黑名单”,该申请人1年之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同时,申请人信用信息将通过互联网平台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健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市发展改革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市发展改革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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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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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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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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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证明名称)设定依据是: 。
(二)证明的内容
(证明名称)证明的内容是: 。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 (证明名称)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均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 (公开范围)公开/不公开,公开时间为 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