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
遂价认〔2017〕3号
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全市统一执行国家价格认定文书格式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适应价格认定工作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规范我市价格认定行为,有效防范价格认定风险,结合四川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第三组对我市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对我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各类价格认定事项所制作的文书格式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4月15日制定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严格执行,我中心原《关于启用新的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遂价认字〔2015〕4号)和《关于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启用〈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函〉不再执行。并对执行国家统一文书格式规范文本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时,必须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涉嫌案件名称、价格认定的目的、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认定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提供材料名称及数量、提出协助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机关公章。对认定标的属于灭失物的,除应当要求标明灭失物外,还必须要求标明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是否处于正常保养和使用状态。
二、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如遇受理后发现提供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及时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电话告知方式要求补充齐全。对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经价格认定机构审核做出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价格认定标的有实物可查(勘)验的,应在提出机关人员的协助下及时进行查(勘)验。对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采用抽样查(勘)验的,应当在勘验记录上予以明确。对属于灭失物的价格认定,不再制作勘验记录。
四、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经提出机关申请,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并完善相关记录。同时,在价格认定系统内部应当建立重大疑难价格认定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实行集体决策把关,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合理。
五、价格认定测算说明是真实反映价格认定分析测算过程的重要工作底稿,也是判断价格认定工作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各地价格认定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价格认定测算说明的编制工作,做到分析透彻、数据充分、方法适当、逻辑严谨、结果合理、手续完善。
六、鉴于价格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一种行政公文文书,按照行政公文格式要求,不再签署个人意见,只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综〔2016〕38号文件已经明确“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已发放的机构资质证书不再作为行政证明使用”。因此,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开展价格认定事项时无需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包括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时不再附价格认定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认定人员个人资质证书。
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统一价格认定工作名称”的要求和四川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第三组对我市提出的建议意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争取当地编制部门同意,尽快把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都变更到“价格认定”上来。
九、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是根据价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性质而设计的行政类文书,与以往制定的技术类文书有较大的区别,尤其是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原价格认定(鉴证、鉴定)委托书、价格认定(鉴证、鉴定)意见书有根本的区别,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把握,尤其要注意加强与辖区相关部门的衔接,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
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7年 8月28日
| 抄送: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市纪委监察局、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河东新区分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发改局,存档。 |
| 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 2017年8月28日印发 |
(共印30份)
附件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1.价格认定协助书
2.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3.工作程序单
4.实物查(勘)验记录
5.听取意见记录
6.市场调查记录
7.测算说明
8.集体审议记录
9.补充材料通知书
10.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11.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12.中止通知书
13.终止通知书
14.签发单
15.价格认定结论书
16.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一
(提出机关名称)
价格认定协助书
(文号)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我单位办理的涉嫌 (案件名称)一案,需对 (价格认定标的)等财物在 年 月 日(价格认定基准日) 价格(价格内涵: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进行认定。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为本单位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价格认定内容及要求:
。
附:一、《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二、其他材料,共 份
(一)
(二)
(三)
年 月 日
(提出机关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一(1-1)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基本样式)
| 标的状况 |
价格认定要求 |
| 序号 |
标的名称及数量 |
标的形态 |
标的详细描述 |
价格认定基准日 |
价格内涵 |
基准日状态的确定 |
其他要求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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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灭失 □是 □否 2、基准日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改变 □是 □否 |
|
|
□市场零售价格 □市场批发(批量)价格 □在产品价格 □产成品出厂价格 □(其他) |
□查(勘)验状况 □全新状况 □(其他) |
|
| 2 |
|
1、是否灭失 □是 □否 2、基准日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改变 □是 □否 |
|
|
□市场零售价格 □市场批发(批量)价格 □在产品价格 □产成品出厂价格 □(其他) |
□查(勘)验状况 □全新状况 □(其他) |
|
| 3 |
|
1、是否灭失 □是 □否 2、基准日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改变 □是 □否 |
|
|
□市场零售价格 □市场批发(批量)价格 □在产品价格 □产成品出厂价格 □(其他) |
□查(勘)验状况 □全新状况 □(其他) |
|
| 提出机关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物,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一(1-2)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细化样式)
|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器设备 |
| 标 的 状 况 |
| 序号 |
标的名称 及数量 |
标的详细描述 |
| 1 |
|
规格型号: 产 地: 购置时间: 购置地点: 原购单价: 是否在用:□是 □否 其 他: |
|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建筑物、土地 |
| 标 的 状 况 |
| 序号 |
标的名称 及数量 |
标的详细描述 |
|
| 1 |
|
权属证号: 详细地址: 建筑物(土地)性质: 建筑物结构(土地状况): 其他: |
|
|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古玩、珠宝、玉石、字画 |
| 标 的 状 况 |
| 序号 |
标的名称 及数量 |
标的详细描述 |
|
| 1 |
|
是否有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 □有 证书/报告编号: □无 外形: 尺寸: 重量: 颜色: 品质(等级): 成色: 完整性: 配件情况: 原购价格: 其他: |
|
|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手机 |
| 标 的 状 况 |
| 序号 |
标的名称 及数量 |
标的详细描述 |
|
| 1 |
|
品牌型号: IMEI号: 配件: 入网许可证号: 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 □否 其他: |
|
| 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动车 |
| 标 的状 况 |
| 序号 |
标的名称 及数量 |
标的详细描述 |
|
| 1 |
|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车身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 累计行程(表显): 使用性质:□营运 □非营运 其 他: |
|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二
(提出机关名称)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文号)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我单位办理的涉嫌 (案件名称)一案,现因 (复核原因)需要,请你单位对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文号)进行复核。
一、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
三、复核的理由及依据: 。
附:一、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复议决定书
二、其它材料,共 份
(一)
(二)
年 月 日
(提出机关公章)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三
工作程序单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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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机关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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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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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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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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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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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部门 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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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情况 |
经办人员签字: |
签发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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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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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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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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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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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日期: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四
实物查(勘)验记录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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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勘)验标的 |
|
| 查(勘)验地点 |
|
查(勘)验时间 |
|
| 查(勘)验情况: |
| 记录:□照片 张 □录音 时长 □摄像 时长 □其他: |
| 电子资料保存处: |
标的物状况:□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描述一致 □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描述不一致 |
| 查(勘)验人员签名: |
| 提出机关或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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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可另附页,附页可以根据标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及格式,查(勘)验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需在附页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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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五
听取意见记录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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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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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
|
记录人 |
|
| 参加人员 |
价格认定机构: 提出机关: 当事人: 其他人员: |
| 主要内容: |
| 参加人员签字: |
注:可以另附页,参加人员需在附页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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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六
市场调查记录
| 调查事项 |
|
调查时间 |
|
| 调查方式 |
|
被调查人 |
|
| 调查途径 |
(地址、电话、网址等) |
| 调查情况: |
| 记录:□录音 时长 □摄像 时长 □照片 张 □其他: |
| 电子资料保存处: |
| 调查人签字: |
| 被调查人签字: |
注:可以另附页,附页可根据标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及格式,调查人、被调查人需在附页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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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七
测算说明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 标的基本情况 |
|
| 价格认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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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过程: (说明公式选用,资料及相关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计算过程等内容) |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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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以另附页,价格认定小组人员需在附页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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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八
集体审议记录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 审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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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时间 |
|
审议地点 |
|
| 主 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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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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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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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过程: |
| 审议结论: |
| 参加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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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以另附页,参加人员应当在附页上签字。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九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补充材料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请补充如下材料:
1. 。
2. 。
3. 。
待你单位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复核受理条件的,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2017(5号)
遂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2017(1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案认定标的中第一项标的钱包,现因下述第2项原因,我单位决定将这件标的不纳入本次价格认定中。你单位递交的不予受理的认定标的相关材料随本通知一并退还。
特此通知。
1.提出机关未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分级提出价格认定协助。
2.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
4.其他: 。
2017年8月28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一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收悉。现因下述第 项原因,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随函退还。
特此通知。
1.提出机关未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分级提出价格认定复核申请。
2.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
3.申请复核的价格认定事项中,价格认定标的、基准日或者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的内容不一致。
四、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机关又不能明确。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做出最终复核。
六、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另外司法程序。
七、其他: 。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二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中止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受理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文号)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后,我单位已指派人员开展工作。现因下述第 项原因,我单位决定对此项工作予以中止。
特此通知。
1.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
2.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
3. 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三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终止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受理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文号)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后,我单位已指派人员开展工作。现因下述第 项原因,我单位决定对此项工作予以终止。
特此通知。
1.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
2.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
4. 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四
签 发单
| 文书名称 |
□价格认定结论书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
| 文号 |
〔20 〕号 |
印制份数 |
份 |
| 拟 稿 |
年 月 日 |
签发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
| 审 核 |
年 月 日 |
| 核 稿 |
年 月 日 |
主 送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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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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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稿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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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五(15-1)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价格认定结论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文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 (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 (描述标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实体状况、权属状况等,标的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 (价格认定基准日)的 (价格内涵)价格,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提出方提供的材料
(三)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常用式样: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 价格认定人员于 (地点)对该标的进行了实物查(勘)验,查(勘)验情况: 。
查(勘)验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 (价格认定方法)对价格认定标的在 (价格认定基准日)的 (价格内涵)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于 (价格认定基准日)的 (价格内涵)价格为人民币: (¥ )。
标的较多时,除说明总的价格认定结论外,还应当以文字或附表(详见附表)的形式,列示各标的价格认定结论的明细情况。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常用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的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四)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五)其他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用式样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内向 (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提出复核申请 (提出复核申请的具体途径、期限)。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附表
价格认定明细表
提出机关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基准日期 |
价格内涵 |
价格认定方法 |
单位价格 |
总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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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大写人民币): (¥: 元) |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五(15-2)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文本)
(文号)
序号 项目 |
标的1 |
标的2 |
价 格 认 定 标 的 |
标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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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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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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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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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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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认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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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认 定 结 论 |
单位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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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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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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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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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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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六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进行了复核。现将价格认定复核情况综述如下: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说明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载的内容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了复核。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的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二、复核的主要过程要述
一是简要描述复核主要过程,如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以及分析测算等环节的核实情况。常用式样:
我中心受理复核申请后,组成复核小组,审核了(原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调阅了(原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底档,前往(地点)进行了实物查(勘)验,开展了市场调查,并于(日期)到(地点)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复核人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以及对原工作底档的审核,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定(原价格认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采用参数是否合理、测算是否正确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是对复核申请书所载异议事项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是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说明得出新价格认定结论的过程。
三、复核结论
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常用式样:原价格认定过程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常用式样:原价格认定存在(程序不符合规定、依据错误、选用方法不当、采用参数不合理、测算错误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的问题,现撤销《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内涵)
价格为人民币 (¥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复核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提出复核申请(提出复核申请的具体途径、期限)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七
送达回证
| 文书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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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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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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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其他方式 |
发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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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邮寄送达的,接收人签收后,寄交(价格认定机构名称、发件人),地址:(价格认定机构地址),邮编:(价格认定机构所在地邮编)。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接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接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