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 知
各区、县发改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2]194号)文件,现将遂宁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规范和整治我市商业零售企业价格行为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经营者认真学习、对照要求整改规范。
一、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签上应当填写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须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商品的标价签,实行一货一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不标、少标、漏标,不得以商品吊牌替代明码标价签。各零售企业有招商经营或者出租柜台的,应尽责任帮助经营户按照要求明码标价。
二、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房地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必须对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各商业零售企业利用海报、报刊或者店堂挂牌进行价格宣传时,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使用“天天低价、特惠价、特价超低价、惊爆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用语。促销活动宣传时,凡含有限制性条件的促销规则,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并用同等字体明示促销原因、方式、期限、范围等相关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价格宣传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使用夸大性的价格承诺招揽顾客。
四、各商业零售企业要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合法开展价格促销。开展打折降价促销时,打折降价商品应当注明打折降价销售期限,明确标示打折降价的幅度,打折降价商品标示的价格应符合国家对“原价”的政策规定,不得虚构原价、不得故意提高标价后打折降价销售。开展购物送券促销活动, 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不得利用“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条款限制送券使用范围或者指定购买特定商品,在价格促销活动中实行价外赠送物品的,不得简单使用“买一送一”等模糊语言,应当标明赠送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和所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赠送物品的价格或价值,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五、各商业零售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常态化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内部价格管理网络,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提高市场价格诚信度,经营者应在商场(店)内醒目位置标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收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纪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〇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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