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安居区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发改委文件精神,放开市城区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以下简称为非居民供水价格)销售价格,由各供水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非居民供水价格。
二、放开市城区非居民供水价格后,原包含在非居民供水价格中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由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代征。
三、放开市城区非居民供水价格后,市城区各供水企业要按照省发改委文件规定,制定本企业的非居民供水价格。为保持非居民供水价格的稳定性、连续性,目前可暂时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或下降,但不得在近期内上涨价格。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水务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