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交由地方负责。二是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三是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并公布免于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大幅减少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对地方实施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五是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