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6〕81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6 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