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各相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七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招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检查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
结合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书(若有)、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定的所有合同文本,招标过程中发生异议、投诉的处理情况等资料。
对招标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内容如下:
(一)招投标阶段。
1.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是否先建后招、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招标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对收到的质疑、投诉是否依法妥善处理;
2.投标人是否存在违规挂靠行为;伪造资质资格证件、提供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围串标行为;
3.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履职情况;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操控招投标活动的情况。
(二)项目施工阶段。对于已开工的项目,中标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人员;监理单位、项目班子成员是否依照合同尽责履职;考勤记录、日志、会议纪要、重要节点影像资料等是否完善。
(三)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是否对中标单位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双方是否签定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是否按合同进行监管;是否按合同对履职不力情况进行处罚或上报;若人员发生变更,是否依法依规完成相关手续;若发生工程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是否有效把控监管。
三、督查范围
2020年1月开始,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四、督查方式和时间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至少应组织督查一次,每年督查不少于4次。一个自然年度内,督查的项目应达到本年度本辖区本行业在建项目的30%。
市级各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行业内交叉检查,对各县(市、区)园区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督查检查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协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督查检查中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督查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狠抓监管落实。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建立《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督查台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辖区内督查检查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工作台账。
(三)注重督查效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登记造册,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责任。对于中央投资项目或国、省重大项目,必要时应组织多次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加大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机关,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遂宁市水利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