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富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船山体育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遂富安〔2015〕20号)收悉。为了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交通疏堵保畅,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船山体育馆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遂宁市富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收费标准
(一)18座及以下小型客(轿)车临时停车每车次为3.00元,超过4个小时(含4小时)每增加1个小时每车加收1元;一天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
(二)19座及以上客车及货车临时停车每车次为4.00元,超过4个小时(含4小时)每增加1个小时每车加收1元;一天24小时内不超过18元。
三、收费范围
除军车、警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收取停车费。
四、收费规定
(一)对停放时间未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各种集会、非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活动等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你司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固定或流动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进行收费,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五、执行时间
此批复自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