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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中心医院特需医疗门诊诊查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3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市中心医院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门诊挂号费的函》(遂卫函〔2015107号)收悉。 根据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83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特需医疗门诊诊查费标准

    特需专家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按30/人次收取。

    二、市中心医院开展特需医疗门诊服务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川价发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质量,措施方案应报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医院推荐的应诊专家应符合省上规定的条件,并将专家名单及其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等报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经备案的专家不得按特需专家医疗门诊收费标准执行。

    三、为保证特需医疗门诊的服务质量,经备案的专家为患者提供特需门诊诊查服务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人次,每个专家门诊挂号每半天不超过10个。如服务时间不足20分钟/人次或门诊挂号超过10/半天的,其诊查费按普通门诊收费标准执行。

    四、在职专家应诊特需医疗门诊的,市中心医院应作好协调安排,确保其每周在基本医疗门诊的应诊时间不少于特需医疗门诊时间。特需医疗门诊除诊查费(含挂号费)外,其它收费应按现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特需医疗门诊,应保证患者一人一诊室。市中心医院应配备充足的导医(诊)护士为需要帮助的患者提供咨询、交费、取药、护送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还应根据特需医疗门诊开诊情况,适时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更加快捷、规范的服务渠道。

    六、市中心医院应在门诊大厅或特需医疗门诊诊疗区的显著位置将专家姓名、擅长专业、职称职务、应诊时间、服务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患者自主选择。特需医疗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七、执行时间:从2015827日起试行两年,在试行中,如国家、省上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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