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召开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二)

来源:遂宁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08-18 14: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规定,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于20219314:30在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市政府大楼)5429会议室召开“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193日。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市政府大楼)5429会议室

三、听证项目

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听证方案要点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应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频繁变动形势,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等文件精神特建立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包含联动范围、联动原则、联动公式、联动条件、联动程序、信息公示和执行时间等七方面内容(具体方案见附件)。

、听证会参加人(共21人)

所属群体

序号

  

工作单位

消费者代表

1

简雨桐

遂宁市消委会

2

周琳英

遂宁市市场监管局

3

刘  奇

个人水电

4

任  强

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

5

葛  腾

富源路街道办

6

杨  敏

明炬律师事务所

7

王景晓

遂宁美年大健康体检医院

8

唐小兵

遂宁市青年义工协会

9

杨  伟

遂宁明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

  

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盐店湾村

经营者代表

11

米长春

四川华润万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12

刘  俊

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

利益相关方

13

杜晨晨

川中油气矿销售公司

专家学者

14

袁剑平

市委党校

15

李文剑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机关团体代表

16

李中强

市司法局

17

杨  捷

市财政局

18

王  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

赵仁金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大代表

20

谢春容

市人大经济委员会

市政协委员

21

蒋  勋

四川金辉保安服务公司

、旁听人员(共2人)

序号

  

工作单位

1

田  均

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

  

遂宁经开区发展和改革局

、听证人(共3人)

序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1

严  莉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书记

2

李  辉

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

3

杜  敏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

、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欢迎广大市民对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21820-2021827日,电子邮箱:250546446@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818


附件

 

遂宁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联动范围

遂宁市城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联动原则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随上游供气企业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调整。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价格未及时调整形成的金额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

(三)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按《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

(四)联动条件

计算周期内,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每立方米0.05元及以上时,启动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未达到每立方米0.05销售价格暂不做调整,纳入下一计算周期累加或冲减。国省政策性规定引起价格调整除外。

 

(五)联动程序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形成后,按此机制进行价格联动不再召开听证会。但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向上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对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提出顺价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下调整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执行

(六)信息公示

1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气源采购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2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价格公示,确保市场供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价格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的跟踪监测,维护市场稳定。

执行时间

本机制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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