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比选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保障政府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1号),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
(二)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或审定比选的通用规范文本。
各级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四川日报网(sichuandaily.com.cn)上发布比选公告,指定媒体同时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比选申请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为2至4个。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含),但等于或者少于比选公告中预先确定的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同时将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书面或通过指定媒介告知比选申请人。
第十三条 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申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家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第十八条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政府投资资金;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有关地区、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的,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由有权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比选或不按规定比选的,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项目业主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二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省政府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并实施后,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