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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1-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发改〔2017〕472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

  设施认定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交运局,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遂宁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精神,为鼓励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现将我市有关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认定条件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的合法企业,在一个固定的场所,集中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的设施,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

  (二)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与停车场库合建的充换电设施,应建设在停车场库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设置明显的充换电站标识标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充电车辆占据充换电位。

  (三)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与场地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方签署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二、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我市的“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按照《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遂发改〔2017〕43号)规定,执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三、已建并满足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充换电站,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在我市的“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应根据用户申请,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31日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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