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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2-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市级各收费单位应按《通知》要求 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按附件要求向市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收费情况报告(邮箱地址:1923820462qq.com)。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5〕63号文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2015 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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