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翔通检测公司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物价工作 发布时间:2016-06-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翔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遂翔检〔201600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119号)规定,现将你司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69/.次;大(中)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89/.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收费标准:20/.次。

(二)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个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用;第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

(三)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按规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收费范围

遂宁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若国家对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范围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相关事项

(一)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两种方法不得同时检测重复收费。

(二)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对在规定检测周期内经检测排气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尾气排放检测服务收费坚持自愿委托,机动车尾气检测和车辆检修(检验与维修)分离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机构)指定车辆尾气检测和车辆维修场所并强制收费。

(四)尾气排放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你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服务内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167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按程序进行成本审核,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6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