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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12-15 15: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精神,我委牵头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印发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招投标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和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在推动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对招投标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当前,正值全市上下紧盯全年目标任务全力拼经济、合力搞建设,推动主题教育与高质量发展互促并进,以优异成绩打好打赢全年收官战的时刻,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效,更好服务稳增长大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6部分,二十条。

第一部为总则综述,总体概述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意义、原则、适用范围,明确在履约评价中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部分明确了履约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的具体方式,以及承包商的责任,促进评价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三部分为履约评价的依据、内容和方法。规定了履约评价的依据、具体的实施方式、评价结果的得分情况以及部分“一票否决”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评价行为的规范,强化约束

第四部分为履约评价的过程和认定。明确了开展评价的完成时间,必须进行公示的程序和时间,以及投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评价的公平、公开、公正性,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工作的监管,推动评价工作诚信开展

第五部分为评价的内容和监督要求。从评价结果的应用,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对整个评价工作的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要求。明确对评价结果的运用,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服务保障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是促进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紧紧抓住招标人这一招投标活动的关键主体,强调招标人在项目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以履约评价为抓手对招标人主体责任进行了强化细化,有利于明晰主体权责,规范承包商行为。

二是实现项目建设环节全覆盖。《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以规范承包商行为为目的,覆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建设项目常见的环节,以多个一级指标细化了承包商责任要求,实现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全覆盖。

三是切实加强承包商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结果发现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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