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遂宁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体改综合规〔20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家范围和构成。本办法所称企业家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代表。起草部门可依托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选取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企业家,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行业龙头企业、在地方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企业要主动邀请。充分调动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担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的企业家群体积极性,带头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
第三条 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范围。
(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投标、政府采购、要素价格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第四条 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程序。
(一)前期调研阶段。起草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前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益冲突抵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函询、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文稿起草阶段。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代表共同参与起草。对各方面分歧较大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三)征求意见阶段。涉企政策初稿形成后,起草部门根据政策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商行业主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与企业联系密切单位和协会代表,科学选取不同所有制、关联性强、有代表性的企业征求意见。原则上重点领域广泛征求意见,专业领域定向征求意见。参与征求意见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中小企业代表比例不低于50%。重要行业、敏感问题视情况而定。
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通过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从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30日。
(四)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反馈处理。起草部门对企业家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问题重大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第五条 涉企政策应依法主动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外,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予以公开。起草部门应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解读政策。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定期走访调研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扩大政策知晓度,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
第六条 涉企政策执行监督。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予以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并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涉企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起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为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了解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掌握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涉企政策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完善。要统筹把握好政策调整时机,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有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要在听取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出台后需立即执行的涉企政策除外。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第九条 保密纪律。在涉企政策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正式发布前,企业家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条 市直部门、市直园区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细则,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