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施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凭有效牌(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停车场(点)和时段停车享受费用减免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包括:码头、车站和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公共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放,享有每日免首4小时停车费优惠,超过4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城市道路(含路内、路面)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停车费优惠,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二、上述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应在明码标价牌(栏)上注明优惠政策。
三、各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督促上述停车场(点)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参照政府定价管理停车设施进行收取。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级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