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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6-21 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园区发展改革局、市直相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评标专家勾联串通、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清理整顿评标专家队伍打击新型串通投标行为专项行动《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源头管理

(一)严格评标专家入口关。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深入调查核实同意并对其负责;市发展改革负责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核;申请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三)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通过各载体手段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及政策宣传;评标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显著位置播放违法违纪评标专家警示教育片,组织评标专家签署廉洁承诺书,同时,在评标区张贴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廉洁标语,提醒专家依法依规评标、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杜绝自由裁量、敷衍塞责等随意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落实评标评审专家封闭式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建设,做到专家与其他交易主体进行“物理隔离”,对评标专家实时监控,实现评标室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操作流程全过程可跟踪、留痕、可回溯。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通报相关单位。

(五)积极探索优化评标新模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评标专家异地随机抽取、远程分散评标,实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区域隔离、远程协同”的评标新模式,有效解决部分领域专家资源严重不足、评标环节中容易出现“熟孔”“老关系”“常委专家”等评标过程人为因素干扰问题,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不断优化。

 

二、注重过程管控

(一)规范专家抽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应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抽取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等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抽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 15 年以上。

(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自行前往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评标专家。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三)注重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四)加强评估审核。为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避免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标报告审核和标后评估工作,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严格考评监督

(一)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据专家评委的签到情况、评标表现、评标业务水平、诚信记录等方面对其是否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和评标区入口处通报评标专家每月考评情况,推动形成评标专家常态化及动态管理机制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结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评标专家队伍打击新型串通投标行为专项行动》通知,各单位可以通过微信、门户网站等有效载体公开发布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热线,引导存在问题的评标专家主动说明问题,争取从宽处理,鼓励评标专家自觉反映问题,举报相关线索、问题。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促进评标专家自觉依规守纪,履职尽责。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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