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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

来源:遂宁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01-07 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局,遂宁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在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进一步提高我市招投标服务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委牵头草拟了《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工作推进,现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请大家于113下午下班前将领导签字并盖章的修改意见反馈到市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管理科(通过钉钉传扫描件电子档)。

地址:市环岛商务中心7306

联系人:王彬

联系电话:2988118

邮箱:4292850@QQ.com

附件:《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7

 

 

 

 

 

 

 

 

 

 

 

 

 

 

附件

 

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工作效率,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互联互通,所有功能整合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全市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交易平台为载体完成招标投标活动。从招标信息备案发布、开标评标、异议答复、公示公告、标后履约管理等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并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全程在线和现场监督。   

因情况特殊不宜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不使用电子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不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醒目标注。

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登记,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交易平台应该兼容多版本数字证书,实现数字证书互联互通,不得使用专用数字证书。各方主体使用数字证书在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除必要的数字证书办理和交易平台使用费等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支出外,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应当在交易平台中公示,

 

第二章 投标开标评标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等资料,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以上文件资料应当标准化、格式化,符合相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投标人自行选择采取现金、保单或保函等任一方式缴纳,严禁限制缴纳方式。

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等的异议,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均通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

第六条 除办理数字证书以外,不得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环节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不得对获取招标文件收取任何费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应为截止投标时间的前一天。

第七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上传经过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加密的视为无效投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第八条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九条 开标时,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未按规定完成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它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解密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在线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在线进行澄清或回复。投标人未能按时答复的,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一条  投标人端口操作人员均被视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代理人),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各交易主体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逾期需自行办理延续。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逾期等情况导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无法上传、加密或解密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所涉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所涉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其他非竞争主体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共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项目暂停,系统或网络故障在较短时间内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的,恢复系统运行并重新启动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开标;    

(二)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已在线解密的,暂停招投标活动,待系统正常运行后恢复招标投活动,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同时在线发布公告通知所有投标人;未解密的,另行在线发布公告通知开标时间。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补遗文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监督平台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应当与行政监督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强化大数据应用,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信息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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