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成立遂宁市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3-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遂信联办〔2018〕2号

  关于成立遂宁市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信联办《关于成立四川省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的通知》(川信联办〔2017〕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遂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210号)要求,为加强我市个人信用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遂宁市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团市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发委、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法制办、市扶贫移民局、市投促委、市公共资源中心、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烟草专卖局、遂宁检验检疫办、遂宁银监分局、遂宁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支队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本地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专项小组职责

  1.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制度体系及相关运行机制建设等工作,研究拟定重大政策措施;

  2.研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建设中长期规划;

  3.协调解决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4.推动并参与制定与个人信用建设相关的规定,执行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5.推动政府部门间个人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和应用工作;

  6.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组织信用建设;

  7.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8.协调推进个人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9.完成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二)专项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专项小组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提议,研究提出专项小组会议议题;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

  4.做好召开专项小组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编发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材料;

  5.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6.定期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提出个人信用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

  8.承办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1.提供本部门、本行业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商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协作事项;

  2.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规范机制,指导本行业个人信用建设;

  3.对相关失信个人采取约束和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运监管;

  4.推进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信息无障碍归集、分级授权共享;

  5.参与专项小组会议,落实小组会议决定;

  6.承办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运行机制

  (一)专项小组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统筹审定重大问题制度。

  (二)专项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期或不定期召开两次以内专项小组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三)专项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主持,议题由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提出。会议出席人员为: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和联络员。根据会议议题可以请其他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专项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会议决定,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

  (五)专项小组会议纪要,由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拟定后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会议纪要印送各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地方。

  (六)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小组报送个人信用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遂宁市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18年3月14日

  


  遂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