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召开了调整明星电力公司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明星电力公司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完善明星电力公司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明星电力公司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明星电力公司“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电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明星电力公司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
(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6436元/度;
(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0元,用电价格为0.7436元/度;
(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按第二档电价不含基金附加的1.5倍测算,用电价格为1.0987元/度。
(四)继续保留明星电力公司对安装了分时计度电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0.20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第一档电价不含基金附加的50%测算,按0.3386元/度执行。
(五)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分档电量按同档次月用电量的2倍确定;在丰水期和平水期交替月份低谷时段电量划分,分别按双月低谷时段抄表电量的50%确定。
(六)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调整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在第一档电价0.6436元/度基础上顺加趸购电价调整金额0.024元/度,按0.6676元/度执行。
三、设置免费用电基数
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免费金额按第一档电价标准计算。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免费金额的具体分担方法为:由船山区、安居区政府和三园区财政支付每户每年40元,其余部分由明星电力公司在居民阶梯电价中支付。具体免费办法由市民政局、明星电力公司商定。
四、“一户一表”改造收费问题
居民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今后不再向居民收取电表改造费用。该项成本费用在以后调整电价中逐步消化。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从2012年11月1日起的抄见电量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明星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居民电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星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方便广大居民用户及时了解电价政策和缴纳电费。不断提高居民用电的可靠性,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同时,应加快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力争三年内改造完毕。
(三)加强电价监督检查,确保新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遂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对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趁推行新的阶梯电价乱涨价。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表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