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局、遂宁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委内各科室、中心、站、局、院: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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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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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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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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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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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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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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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交易活动中未索取质检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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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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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但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又属于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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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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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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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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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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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购粮食品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收购粮食2吨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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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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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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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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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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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收购粮食2吨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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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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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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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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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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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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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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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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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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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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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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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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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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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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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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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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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但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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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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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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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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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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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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