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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 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6-07 18: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局、遂宁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委内各科室、中心、站、局、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我委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编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67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粮食交易活动中未索取质检报告的处罚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但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又属于初犯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2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的处罚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购粮食品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收购粮食2吨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3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收购粮食2吨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2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处罚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但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3

对粮食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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