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局,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以户为计算单位,城镇居民用户主终端为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主终端为22元/月.户。副终端为第一台6元/月,第二台4元/月,第三台及以上每台2元/月。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商场、办公写字楼等非居民用户,每一个接收终端均视为主终端,其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非居民用户与省广电网络公司遂宁分公司在省发改委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协商确定主终端收费标准。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确定的优惠减免对象和范围,不准擅自扩大或减少优惠对象和范围。
(四)省广电网络公司遂宁分公司为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的收费,由省广电网络公司遂宁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后实施,用户自愿订购。
(五)新建楼宇、小区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仍按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遂委办〔2012〕32号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过去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