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针对灾区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协调,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法规、优惠政策和措施。我们整理了部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一、专项行政法规 6月8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公布施行。 一是明确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方针和原则。二是对过渡性安置做了规定。 三是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进行了规范 四是对恢复重建规划做了明确规定。 五是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灾害现场的清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恢复重建要求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六是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建立恢复重建基金、鼓励社会投资、优惠政策等作了规定。 七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查、档案管理以及举报制度等做了规定。 此外,条例设专章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规定。 二、财政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发布《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灾区提出了以下八项税种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4.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8.进出口税收: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通知指出,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三)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修订空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受灾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5月19日公布的优惠政策尚未对这部分群体的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在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具体的起征点由各地确定。只要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高执行起征点,就可以使不少纳税人免去纳税义务。 (四)中央财政对汶川大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对其他损房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三、金融政策 (一)央行和银监会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具体政策包括八项:一是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二是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三是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四是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五是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六是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七是加强安全保卫,严防金融欺诈;八是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 (二)中国建设银行对灾后重建贷款提出优惠政策,对核准发放的用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的人民币贷款,拟执行贷款利率下限,即个人住房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5%,其他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 为灾区受灾害影响而无法正常还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个人贷款客户可以不归还贷款本息,对其贷款不计罚息,不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反映违约记录;对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无法及时归还的信用卡透支款项,顺延免息期或减免利息;对于紧急改变用途,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贷款,不收取罚息,仍按原利率执行;对于因地震灾害而给予还款宽限期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可仍按原合同期限对应档次的利率执行。 四、对口支援 5月22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对口支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 确定由21个省份分别对口支持四川省的一个重灾县。上海对口支援都江堰市,湖南对口支援彭州市,黑龙江对口支援温江区,山西对口支援郫县,内蒙古对口支援大邑县,河北对口支援崇州市,江苏对口支援绵竹市,北京对口支援什邡市,辽宁对口支援安县,山东对口支援北川县,吉林对口支援平武县,河南对口支援江油市,广东对口支援汶川县,福建对口支援理县,天津对口支援茂县,安徽对口支援松潘县,江西对口支援小金县,广西对口支援黑水县,浙江对口支援青川县,湖北对口支援汉源县,海南对口支援宝兴县。 民政部对甘肃和陕西灾区的对口支援也做了详细安排。确定北京、天津在对口支援四川有关重灾县的同时,北京还要对口支援陇南市,天津对口支援甘南市。未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六省(区、兵团)接收的捐赠款物重点用于支持陕西灾区灾民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 五、国土资源规划与管理政策 6月10日,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第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是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二是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三是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 第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一是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二是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 第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一是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二是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三是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 第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一是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二是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 第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一是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二是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 第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一是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二是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一是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二是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三是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 第八,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为灾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一是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的支持。二是围绕灾后重建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六、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国务院作出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决定。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 七、工商政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为灾区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政策。 (一)《营业执照》等证照将得到及时补发。 1.为促进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工商部门将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 2.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二)设立登记等期限可适当放宽。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 (三)登记时限有望缩短。 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将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可免缴。 为积极支持恢复生产、搞活市场,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费用。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部门免收年检费用。 (五)注册商标更加便利。 1.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经批准可以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3.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 八、劳动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通知要求,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措施和扶持政策。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