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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2-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三、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五、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暂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公交车0.34元/千瓦时,出租汽车0.60元/千瓦时,7座以下客车及其他社会车辆0.70元/千瓦时。以上为收费标准上限,允许下浮。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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