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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9-20 17: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

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2022913日发布数据显示,8月份我市CPI同比上涨2.3%,其中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7.9%,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上涨3.4%(全省为3.7%)。达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遂发改发〔20223号)明确的启动条件,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38号)、《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517号)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市补贴对象发放20228月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阶段性新增)、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28月份标准,城市25/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城市标准执行);农村18/人(因我市标准低于全省最低标准,按全省最低标准发放)。

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县(市、区)财政另行安排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安排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园区要高度重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照我市联动机制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责,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在930日前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对于多重身份人员,按高补贴标准身份发放。

(二)各部门、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三)请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在2022930日前将20228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附件:20228月遂宁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测算表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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