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
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住宿、餐饮、景区、交通等旅游服务经营者、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五一”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餐饮、超市、药店、理发店等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景区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三、宾馆酒店应执行明码标价,标明客房的类型、价格、结算时间,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客房用品需收费和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标准等信息。
四、车站等客运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从事停车服务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醒目位置明示计价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和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