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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 1 |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2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 3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2个以下的;社会影响及危害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2个以上、5个以下的;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5个以上、10个以下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10个以上、15个以下的;或社会影响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15个以上;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 4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1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 5 |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6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最新修订版本的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 7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一)谎称降价;(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开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虑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8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9 |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最新修订版本的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的罚款。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 10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2.《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有立功表现,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12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的期限为3~5日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间内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 一般 | 超过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间5日内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超过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间10日内不改正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 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的罚款. | ||||||
| 严重 | 超过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间15日内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7万元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超过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间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的罚款. | ||||||
| 13 |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轻微 | 没有营业所得,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
| 较轻 | 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少于2万元;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 一般 | 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屡查屡犯的。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恶劣;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在突发事件发生或重大活动举办时期实施的。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5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 ||||||
| 14 |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行为 | 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收费许可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不得挪用。” | 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以下倍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可暂扣收费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可吊销收费许可证。 | ||||||
| 15 | 单位和个人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 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不得挪用。” | 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或者初次违法,业务生疏且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一定社会影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屡查屡犯,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拒不退款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暂扣收费许可证。 | 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 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6 | 瞒报、拒报或者经营及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四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迟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 1.《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并立即改正,初次违法,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对价格监测结论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对价格监测结论有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对价格监测结论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对价格监测结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 ||||||
| 17 |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五条“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 1.《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情节严重,影响范围较大。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
| 18 | 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1.《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 责令整改,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 | |
| 较轻 | 情节较轻,经书面催报后2天内予以补正成本资料的。 | 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经书面催报后5天内予以补正成本资料的。 | 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经书面催报后5天以上仍不予以补正成本资料的。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经书面催报后仍不予提供成本资料的;拒绝配合实地成本调查监审的。 | 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成本资料;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