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
2523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14〕
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居民用电合表户“一户一表”改造,不再向居民住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
二、
居民用电合表户“一户一表”改造范围,电表以前(含电表)的改造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电表以后的改造费用由居民住户承担。
三、
2014年3月1日以前的居民用电合表户“一户一表”改造,已经办理工程结算并付款的不再退补,未付款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
要认真执行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电力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尽快改按“即征即返”方式执行。
附件:1、发改价格
〔2013〕
2523号
2、川发改价格
〔2014〕
29号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