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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6日,遂宁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对建立联动机制工作办法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意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工作机制。现将《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工作办法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4日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应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频繁变动形势,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企业传导给下游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矛盾,创新工作机制,简化价格调整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然气利用政策》(第15号令)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影响供气成本变化,只对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是指市城区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顺调,是指因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影响供气成本变化,在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只考虑消化上游供气成本变化和由此引起的输差、税收因素。
凡符合前款所称价格顺调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因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过听证会论证认同,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条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上调整的,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情况,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下调整的,由市发改委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
第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因执行顺调的时间,滞后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新增的成本,原则上可在一定时间段实行价内合理均摊。
第六条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的审批程序,除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执行外,并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受理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成本)调查、顺调测算、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建议等工作。
第八条 前条所列程序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形成的决策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予以办结(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并在主要媒体上或在市发改委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执行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价格公示,搞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市发改委应对价格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