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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1-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发改〔2018〕32号

  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污水处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形势及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了《关于调整遂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经2018年1月9日市政府七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遂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宁实业集团兰林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在我市城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65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38元调整为1.40元;大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4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每立方米1.94元标准。

  三、对“低保户”家庭实行优惠

  为确保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市城区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随同城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即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实际用水量未达到3立方米按实优惠)。具体返还办法另行通知。

  四、其他相关规定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搞好政策宣传

  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或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省污水处理费有关政策,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确保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遂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表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

  遂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 目 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生活用水  
(一)合表居民用户 0.95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1、第一阶梯0-15立方米/户.月(含15立方米/户.月) 0.95
2、第二阶梯15-20立方米/户.月(含20立方米/户.月) 0.95
3、第三阶梯21立方米/户.月以上 0.95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大工业用水) 1.40
三、特种行业用水 1.94


  抄送:省发改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发改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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